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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智能建筑工程产品备案管理告知事项

发布时间:2017/3/20 14:01:15


株洲智能建筑工程产品备案管理告知事项

 

各建材供应商:

 

株洲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材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备案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三、建材供应商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建材备案证等要件及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建材供应商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准则,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及诚信管理。

 

(一)备案企业应当按时报送产品生产、流向等信息。(二)按照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开展经营活动。

 

五、建材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有权取消其产品在本市的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本市备案手续:

(一)在国家、省、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两次检验不合格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擅自涂改或伪造株洲市智能建筑产品(材料)登记备案证的。
    (五)倒卖、出借、出租株洲市智能建筑产品(材料)登记备案证的。

六、其他未尽告知的要求以及日常通知,可登入株洲市智能建筑协会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