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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如何选择工程分包采购方式?

发布时间:2018/2/28 14:27:29

    我国通常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其它采购,招标作为一种常用的方式,已被广泛地使用。

  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商,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分包工程(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暂估价除外)采用何种采购方式进行分包商的选择?

  这一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两种答案或观点:

  第一种,国有企业花的每一分钱都是国家的,只要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就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强制招标;

  第二种,国有企业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义务,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最适合的采购方式,如选择招标也属于自愿招标。

  两种观点的根本分歧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作为一种采购方式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理解和把握招投标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更好地执行招投标制度的前提条件。

  01

  厘清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的范围与区别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招标项目可以分为强制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强制招标项目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愿招标项目是指依法无须进行招标但招标人自愿选择招标的项目。

  1.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对于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和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暂估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从项目公共属性、资金来源以及项目规模标准等要素,确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进行招标,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又可以不采用招标的情形,这些规定主要载明在《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办法》第四条等当中。

  除前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为依法无需招标的项目。如自愿选择招标则属于自愿招标项目。

  2.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法律适用条款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据此,即使是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要采购人选择了招标方式,就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但是,为了体现区别管理,《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一些条款是专门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比如: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投标法第16条)、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投标法第24条)。因此,这些条款不适用于自愿招标的项目。

  甚至有的条款专门针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比如;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条例18条)、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实施条例第55条)。

  因此,即使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国有资金没有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这些条款也不适用。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花国家的钱,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都应该招标的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

  首先应判断项目是否在强制招标的范围,如果是强制招标项目还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是国有企业占控股项目,因为其适用法律是有区别的。如果不是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也是自愿招标,自愿招标项目与强制招标项目的法律适用条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