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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株洲市智能建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株洲市智能建筑协会。(以下简称株洲智能协会),是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在株洲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株洲市智能建筑工程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商、智能化产品供应商、通信运营商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我市智能建筑行业管理,成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宣传政府政策、规章,规范行业秩序,协调会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努力推动我市智能建筑工程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化发展服务。

第四条  智能协会接受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依法独立开展。

第五条  协会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爱丁堡4栋22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行为准则,规范行业市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二)、在全市智能建筑行业及各企事业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的困难和呼声,提出发展全市智能建筑行业的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和主管部门参考;

(三)、协助主管部门加强智能建筑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的规程并监督执行,开展行检行评,评选和管理相关奖项,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引导业内企业规范有序的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配合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做好智能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申报的初审资质管理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

(四)、努力沟通行业教育、科研、生产经营以及设计施工等单位的配套渠道,促进全市智能建筑行业全面配套和协调发展;

(五)、开展智能建筑行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施工工人的培训认证工作。执业资格认定、技术咨询论证、经验信息交流、招投标代理、项目评估、运行维护、展会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组织新产品、新设计的推广应用活动;

(六)、开展行业信息、技术交流活动。协调会员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协助企业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拓展市场,促进行业自律和企业不断做大做强;组织业内人员必要的交流、观摩和学习考察;

(七)、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建立发展智能建筑网站,向社会推荐和介绍本行业的优秀企业、优秀产品;大力宣传智能建筑的工作,全面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协助媒体做好舆论监督,开展各种咨询服务工作;

(八)、受理对会员单位的投诉;

(九)、向社会公开推荐信誉好的智能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和合格的智能建筑产品及材料。打击假冒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适当吸收少量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等级、从事智能化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商,以及智能化产品的研发、供应商、大专院校等,承认本协会的章程,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1、本市的智能建筑(智能小区)工程承包单位、系统集成商(含驻株的外地企业);

2、设计单位;

3、工程咨询单位;

4、工程监理单位;

5、相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6、投资开发单位;

7、智能化产品研发、供应单位;

8、其他单位等。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智能建筑施工、系统集成、工程设计、产品研发、教学等的专家学者,具有较高智能建筑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工作者及其他专业人员,承认本协会的章程,均可申请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充分行使好本会章程赋予的权利,严格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或产品材料在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五)、自愿、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审批;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通过网站宣传企业、推介产品及服务;参加年度评选工作;获取协会的各种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以团体的力量提供的维权服务和救济;

(六)、获得本会给予的奖励和授予的荣誉;

(七)、维护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开展公平竞争,抵制不正之风;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协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市场动态、企业状况和行业发展经验、调查研究等资料。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由协会秘书处初审,报会长审批后办理退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收缴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五) 、决定协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议事决策和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其它原因需调整时,经协会秘书处初审,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授权协会秘书处拟定本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的任期届满,即自动失去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产生方式:

(一)、由单位会员向本会秘书处推荐;

(二)、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初审;

(三)、由会员代表大会筹备组将初审合格的人员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补选;

(四)、本会秘书处发给理事证。

第二十三条 理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能代表其所在的单位参与本会活动并发表意见;

(二)、从事与智能建筑有关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议事决策和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二)、(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

(二)、授权协会秘书处拟订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对本会章程作不违背章程基本精神的局部修改;

(四)、根据协会秘书处的提名补选或撤换个别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

(五)、授权协会秘书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授权协会秘书处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决定协会会费标准的局部修改和交纳办法。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执行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拟定本会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推荐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候选人;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名补选和撤换的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

(四)、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负责组织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

(七)、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八)、协助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对智能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和材料产品进行管理,办理设计、施工企业、材料产品准入与清出的初审工作;

(九)、协助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对智能建筑领域进行监督管理;

(十)、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表决方式:采用秘密投票方式或公开投票方式。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数人,秘书长一人。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协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领导、社会知名人士或专家担任顾问或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5、利息;

6、自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协会秘书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必须设立专户帐号,做到专款专用,所有报销凭据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由会长审批才能报销;经费必须用于人员经费(含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会议、办公、编印文件、资料和会刊,以及开展学术交流、讲学、参观学习、业务招待等活动的开支。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半年至少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信息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株洲市智能建筑协会秘书处。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株洲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